其餘八被告分囚六年三月至十年 港府正申請充公黎犯罪所得 黎智英被裁定為罪案主腦囚20年

 【香港中通社二月九日電】(記者徐嘉儀)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及高層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九日判刑。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判總刑期二十年。其他八名被告分別被判囚六年三個月至十年。

 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

 根據原訴訟法庭當天頒下的判刑理由書新聞摘要,第一項控罪是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級別,就黎智英,法庭採納廿一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即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中的每項串謀,法庭採納十五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第一項控罪定出監禁廿三個月的暫定刑罰;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定出監禁十八年的暫定刑罰。

 考慮黎智英的求情後,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對量刑作出扣減,考慮總刑期原則,總刑期為二十年監禁。

 同案受審的還有八人,各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部份被告出庭作證。考慮所有資料後,法庭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被判囚六年九個月;《蘋果日報》前副社長陳沛敏被判囚七年;前社論主筆楊清奇被判囚七年三個月;「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分別被判囚六年三個月及七年三個月。《蘋果日報》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社論主筆馮偉光被判囚十年。

 至於公司被告,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求情因素,各公司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三百萬四千五百港元。

 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案件在二0二三年十二月開審,由香港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李素蘭及杜麗冰審理。整個審訊歷時一百五十六天;審訊文件超過八萬頁;十四名主要控方證人上庭作證;法庭頒下的裁決書長達八百五十五頁。

 【香港中通社二月九日電】(記者張明臻)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九日被判囚二十年。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日見記者時表示,法庭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彰顯法律正義,維護香港核心價值;會適時依法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與罪行有關的犯罪得益。

 鄧炳強表示,黎智英和其團夥作惡連連,過去多年來以假消息、假新聞誤導市民、荼毒青年,甚至煽動仇恨、宣揚和美化暴力,還為反中亂港份子提供資金,引發港版「顏色革命」,令全港市民受到無盡的苦難和創傷。

 他指出,法庭對本案的定罪和判刑,正好說明法律絕不容許任何公然傷害自己國家、同胞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香港是法治之地,沒有任何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

 他提到,有外國政客、反華組織聲稱案件是政治檢控,將案件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為黎智英洗白,無視其無恥行為。法庭早前已表明,黎智英並非因為其政治觀點而受審,判決是依照法律、證據作出,不受任何干涉,更無政治考量,有關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

 鄧炳強指出,政府將會適時依法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與罪行有關的犯罪得益;亦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啟動程序,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盡快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對於有關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現時只判監二十年;鄧炳強指,刑期已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黎智英及其他被告在獄中會否因行為良好獲得刑期扣減,他表示,刑期扣減必須由懲教署署長認為提早釋放不會不利國安而考慮,懲教署會因應每一件案件的實際情況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