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後可以再婚嗎?

 甲的妻子自十多年前失蹤後便音訊全無。起初甲仍期盼妻子或許有日歸來,但隨着十多年過去,他對妻子是否尚在人世已不存希望,同時也對妻子在法律上是否已等同於死亡,以及自己能否與他人再婚感到困惑。

 針對這種情況,澳門《民法典》當中有關於「推定死亡」的法律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宣告「推定死亡」的聲請

 有關上述失蹤個案的情況,甲作為丈夫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妻子「推定死亡」。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條的規定,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以及對失蹤人的財產擁有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失蹤人死亡的人,均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

 一般情況下,上述人士須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經過七年之後,方可提出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不過,法律亦有規定,假設失蹤人在失蹤期間仍然生存,而他已滿八十歲,且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已經過五年,那麼,有關人士亦可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舉例來說:假設失蹤人在失蹤時已八十二歲,那麼,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經過五年後,有關人士便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的聲請。

 宣告「推定死亡」後的婚姻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當法院作出了推定死亡的宣告後,產生與真正死亡相同的效果,但不解銷婚姻亦不消滅其他親屬關係。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失蹤人的配偶是可以再婚的。假如失蹤人返回或證實失蹤人在其配偶再婚時仍然生存,則先前的婚姻(失蹤人配偶與失蹤人的婚姻)會視為於作出推定死亡宣告之日以離婚的方式解銷。

 因此,在上述個案中,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妻子推定死亡,假如法院作出了推定死亡的宣告,則甲仍可與他人再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零零條至第一零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