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仔因犯罪被法院判處罰金,但因經濟狀況欠佳而無法一次性繳納。這情況下,法律是否允許暫緩或分期繳納罰金?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
問:甚麼情況下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金?
答:罰金是法院判處被判刑人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刑罰。如果被判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而無法一次性繳納罰金,法律確有關於暫緩或分期繳納罰金的規定。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五條規定,如被判刑者提交的經濟及財力狀況證明為合理,法院得許可被判刑人在不超逾一年的期間內繳納罰金,或容許分期繳納罰金,但最後一期必須在判刑確定之日後兩年內繳納。
此外,如嗣後另有原因證明更改原定的繳納期間為合理,法院亦可以在上述限度內更改原定的繳納期間。不過要注意的是,假如欠繳任何一期罰金,其餘各期罰金同時到期。
問:如不繳納罰金,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答: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被判罰金的被判刑人不自願繳納罰金,或強制下仍不繳納非以勞動代替的罰金時,法院可將他不繳納的按日數計的罰金轉換爲監禁(即使所犯的罪不可處以徒刑),而監禁時間減為罰金時間的三分之二,且經轉換後的刑期不受法定最低刑期一個月約束。例如明仔被法院判處三十日罰金,如果明仔不自願繳納,則法院可將上述罰金轉為監禁,而按上述規定,轉換後的監禁時間為二十日。
不過,被判刑人亦可以隨時繳納全部或部份罰金,以避免執行全部或部份上述所指的監禁。此外,如被判刑人證明不繳納罰金的理由是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時,該監禁可暫緩一年至三年執行,但在該暫緩期間被判刑人須履行某些義務或遵守某些行為規則,如不履行的話,則會執行監禁;如已履行或遵守,則宣告刑罰消滅,也就無須再執行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四十五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