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及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二/二零二五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七/二零零三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法規修改了《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A條的部份規定,包括:向市政署提出進行埋葬申請而須附有之文件及資料;將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期限修改為二十五年,期滿後可續期,每次可續十年;以及起葬和須遵守的公共墳場規則等。

 第一三/二零二五號行政法規,制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應遵守的一般制度,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須遵循的法定依據,就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了一系列的規範準則,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

 第一四/二零二五號行政法規,制定《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該法規重新訂立了法務局的組織架構及運作。特區政府將印務局併入法務局,新的法務局職能,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法務的政策研究、統籌立法、法律草擬及相關技術支援、法律推廣、出版《特區公報》及印刷政府運作所需的印刷品;經優化組織架構後人員架構精簡為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下設五廳四處,分別為立法統籌及規劃廳、法律草擬廳、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和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其中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印刷處,以及直屬領導層的公報出版處、行政及財政處和資訊技術處。

 第二零一/二零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九月二十日第四六/九九/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第一五/二零二二號法律及第一八/二零二四號法律修改的《物業登記法典》全文。

 第二零二/二零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六/二零零四號行政法規《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表一及表三至表八,以及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載的資料,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批示修改了為計算批地的溢價金金額所需考量的要素而訂定的數值資料。

 第一一四/二零二五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多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批示將土地信俗、舞龍、葡萄牙土風舞、春節、端午節、龍舟競賽、太極拳、葡撻製作技藝、杏仁餅製作技藝、嫁喜禮餅製作技藝及竹昇麵製作技藝的十二個項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