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8/2025號行政法規《供排水的一般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但該行政法規第六條有關使用再生水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適用於下列配水及排放系統:(一)飲用水公共配水系統及作為集體用途的私人配水系統;(二)廢水公共排放系統及作為集體用途的私人排放系統;(三)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四)樓宇廢水排放系統;(五)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六)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

 第9/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4/2024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內容為:將第34/2024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規定的補貼期間延長一年,即合資格僱主依法向於2026年12月31日前分娩或其他情況的本地女性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於指定期間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多可獲發相等於僱員14日基本報酬的補貼。

 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內容為: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第11/2025號行政法規《轉讓定價施行細則》,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納稅主體與該主體屬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關聯方之間進行的商業或財務交易。

 第16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供排水技術規章》,其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16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貨物名稱及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七修訂版)如下:一次性塑膠棉花棒,但用於採樣用途的拭子除外,ex.5601.21.10。

 一次性塑膠氣球棒,ex.3926.90.90。

 一次性塑膠充氣打氣棒,ex.3926.90.90。◇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