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 明確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
【中新社北京八月一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八月一日對外發佈一份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彰顯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的導向。
據介紹,民法典頒佈後,最高法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整合原有的四個勞動爭議方面的司法解釋,於二0二一年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近兩年來,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帶來新挑戰,亟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一日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
此次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共二十一條,將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中對於競業限制約定泛化和濫用方面予以規制。
「設立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惡性競爭,這項制度是衡平保護用人單位經營權與勞動者擇業權的具體體現。」陳宜芳說,在《解釋二》制定過程中,最高法堅持既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又暢通人才自由流動的理念。
《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制人員範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份無效。
陳宜芳說,《解釋二》在明確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鮮明導向的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制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用人單位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