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八/二0二五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但經該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以及經該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四十四條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並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律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作出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規定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進行調查,尤其是應其要求作證言聲明,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聲明,可被科處罰款;訂明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應事先向部門作出報備。
第九/二0二五號法律,修改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即自動撤銷相關委任;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在法律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
第二/二0二五號決議,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