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款項名單的聲請

 不列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名單的居民,倘分配款項前一曆年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並須以文件證明,經審批核准,其身處外地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一、問:是否只要符合法律所指的例外情況就可以獲豁免計算日數?

 答:不是,符合法律所指的例外情況而不在澳門的期間,經審批核准,其身處外地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倘加上實際身處澳門的日數後有至少一百八十三日或以上,才視為符合獲分配款項的日數要件。

 例子:居民甲因二0二四年住院提出聲請,提交的文件只顯示其於二0二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在內地留醫住院六十日,而其於二0二四年一月至十月期間,只有二十日身處澳門,由於兩段期間的日數相加後亦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故仍是不符合在澳條件的日數要件。

 二、問:提出聲請應該提交甚麼證明文件呢?

 答:由於計算日數的期間是分配款項前一曆年,因此提交的文件必須要能夠證明分配款項前一曆年的狀況,即倘就二0二五年款項名單提出聲請,便要提交顯示二0二四年狀況的證明文件。

 例子一:以「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為原因,需提交的文件(例如成績單或在學證明)必須載有學校名稱、帳戶擁有人姓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學生證編號、在學時段、學科/學系名稱。注意︰由於學生證或學費單等未能顯示在學時段,故不予接納。

 例子二:以「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為原因,需提交由內地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或院舍發出的居住證明,內容必須清楚顯示分配款項前一曆年居住內地的時段及內地住址。注意︰由於港澳居民居住證未能顯示居住內地的時段,故不予接納。

 三、問:聲請是否一定要本人親臨櫃台辦理?

 答:可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辦理聲請手續。如遞交紙本申請,可親身或由他人代交,所有表格及聲明書均需要帳戶擁有人親自簽署。

 四、問:如居民因在橫琴生活而不列入名單,可以怎樣做?

 答:居民可因應自身情況,如符合法律已訂明的七種情況(例如:因年滿六十五歲在內地常居、因負擔在澳門居住的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等等),可優先以有關原因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居民也可因居於橫琴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在當地認可的中小學或大學就讀,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聲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於分配款項前一曆年的居住、工作或就讀證明)。經審批核准,其身處橫琴合作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如加上在澳門的日數夠一百八十三日,便可重新獲得分配款項。

 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