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事實婚關係?
一、何謂事實婚關係?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四七一條的規定,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其相互關係就是事實婚關係。即兩人必須好像夫妻般共同生活,有共同的居所,共同承擔生活開支、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等。
二、甚麼情況下的事實婚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四七二條的規定,具有事實婚關係之兩人僅在符合下列各條件下其事實婚關係方產生《民法典》所規定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男女雙方均為十八歲以上;
(二)雙方均沒有處於下列狀況:
a)明顯精神錯亂,即使在神志清醒期亦然;
b)因精神失常而導致之禁治產或準禁治產;
c)尚有未解銷的婚姻,即使該結婚紀錄未載於有關婚姻狀況之登記中亦然。
(三)雙方之間不存在直系血親(如父女、母子)及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關係(例如兄妹、姐弟);
(四)雙方自願在類似夫妻的狀況下生活至少兩年。須注意的是,如果開始同居時,其中一方或雙方尚未成年,則有關期間須自年紀較輕之一方成年之日起計。此外,如事實婚關係中之任一方為已婚,則有關期間須自其與配偶事實分居時起計。
三、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倆人可選擇《民法典》所規定的婚姻財產制度嗎?
答:由於事實婚關係不等同於婚姻關係,建立事實婚關係無須到民事登記局作出登記,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倆人並不受《民法典》的婚姻法律制度所約束,所以不能選擇《民法典》所規定的婚姻財產制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四七一、一四七二、一四七九及一四八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