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2006年,內地夫婦甲與乙獲悉可透過投資不動產申請澳門臨時居留許可,便共謀由甲向澳門特區有關當局申請居留許可及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隨後再以家團成員為由為其妻子乙和二人所生的三名兒子申請取得居留許可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然而,由於甲與乙沒有足夠資金在本澳購買不動產,亦不希望付款購買不動產作為投資,於是,甲與乙尋求當時已在本澳購入不動產的丙、丁和戊協助。2006年7月24日,甲先向丙與丁以51萬港元的價格虛假購入一處不動產並簽署買賣公證書,丙與丁在收取甲交付的樓款後,再透過親友將款項退還予甲。2006年7月28日,甲再次以同樣手法向戊以53萬港元的價格虛假購入一處不動產並簽署買賣公證書,之後同樣透過親友從戊手中取回樓款。實際上,丙、丁和戊繼續使用及處分有關不動產。2006年9月27日,甲於某銀行開立定期賬戶並定存50萬港元。2006年9月29日,甲向有關當局提交上述定期存款證明和虛假樓宇買賣所得的物業登記證明、買賣公證書證明本副本等相關文件,以「不動產投資移民」方式申請居留許可,並申請惠及家團成員。2007年7月20日,甲與其家團成員分別獲發澳門特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4年6月20日,甲為其本人及其家團成員向有關當局提交成為永久性居民的申請,並簽署聲明其於臨時居留許可獲批的7年期間內持續擁有居留許可獲批時被考慮的具有重要性之法律狀況。其後,廉政公署發現甲購入不動產過程存有可疑,展開調查,從而揭發事件。檢察院對甲乙丙丁戊五人提起控訴。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乙、丙、丁及戊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各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乙、丙、丁及戊不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就丙、丁及戊提出的彼等只參與「簽契」行為,並無參與甲與乙後續取得身份證的行為,因而應認定彼等犯罪追訴時效已屆滿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共同犯罪並不要求每一位嫌犯都必須參與犯罪計劃中的全部行為,只要存在共同實施犯罪的決意,即使實施了犯罪計劃當中的部分行為,便足以使其對整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本案中,五名嫌犯是在共同決意及分工合作的情況下作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雖然丙、丁及戊只是直接參與偽造不動產轉移的證明文件,但該等一系列行為屬於五名嫌犯共同計劃及意圖完成的。令甲與乙及其家團成員獲得澳門居留資格和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結果,也是每一位嫌犯所追求的,故此,雖然丙、丁及戊只親身參與部分行為,但仍應以共同正犯予以處罰。雖然「簽契」行為分別發生於2006年7月24日及7月28日,但直至2014年6月20日,甲及其家團成員所簽署的聲明中仍然以虛假購買的不動產作為申請依據。據此,彼等共同決意實施的偽造文件罪直至2014年6月20日才結束,偽造文件罪的十年追訴時效仍未屆滿。
另外,就乙、丙、丁及戊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合議庭考慮到四名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尤其是四人均為初犯,犯罪至今已有時日,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量刑略為過重,應予改判並給予緩刑。
綜上,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四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份成立,改判乙兩年九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執行;改判丙、丁及戊每人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執行。
參閱中級法院第68/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