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車時不慎「自炒」,之後將車輛送到車行維修。完成維修後,甲表示因未出糧,暫未能支付維修費。車行以甲未支付維修費為由,扣留了甲的車輛。
一.車行可以因甲未支付維修費而扣留其車輛嗎?
答:車行以甲未支付維修費為由扣留甲的車輛的行為屬於《民法典》所規定的「留置權」。甚麼情況下會產生留置權?根據《民法典》第七四四條規定,債務人如對其債權人享有一項債權,且該債權因用於其有義務交付的物的開支或因該物導致的損害而產生時,債務人對該物享有留置權。如上例,甲將車輛交給車行進行維修,理應向車行支付維修費。如果甲不支付有關費用,車行便對甲的車輛享有留置權,意思即是在甲繳清維修費前,車行可以留置甲的車輛。
二.車行在留置甲的車輛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民法典》第六六六條及第七四八條的規定,留置權如涉及動產,留置權人對留置物享有就留置物作出維護占有的行動(如上例,如果車行有合理理由恐防甲的車輛受他人妨害或侵奪,則其可向法院聲請勒令作出威脅行為的人不得作出有關行為,即使有關的維護行動是針對留置物的物主本人亦然),又或就為留置物而作的必要及有益改善受償,及有權取回有益改善物等權利。
三.車行在留置甲的車輛期間有甚麼義務?
答:根據《民法典》第六六七條及第七四八條規定,留置權人有下列義務:
留置權人應如同物主般謹慎保管及管理留置物,且須對留置物的存在及保存負責。
非經留置物的物主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但為保存該物而必需使用者除外。如果留置權人違反上述義務而使用留置物,或作出有可能導致留置物失去或毁損的行為,則留置物的物主有權要求留置權人提供適當擔保或將該留置物交給第三人保管。
留置物所擔保的債務消滅時,返還留置物。如上例,當甲向車行支付維修費時,車行須立即將車輛返還給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六六六、六六七、七四四及七四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