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六月一日電】在起訴太平財險不理賠「新冠險」八百七十八天後,五月三十日,湖南省長沙市居民張先生終於等來了法院的勝訴判決。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判決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支付原告張先生保險金二萬元及該資金佔用利息損失五千元、律師費五千元。
張先生表示,他提出的訴請還包括太平財險在媒體上就不積極履賠公開賠禮道歉、公開太平財險所銷售的新冠險報案接險數據及理賠情況,支持其三十一萬元的律師費及差旅費,該三點沒有全被法院支持,因此他將提起上訴。
二0二二年一月,戶籍地在長沙的張先生在支付寶上購買了太平財險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保障期限為一年。二0二二年十二月,張先生出現發熱、咽痛、全身酸痛等症狀,自測「新冠抗原」為陽性。隨後,他在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通過核酸檢測確診為陽性。
張先生想起了他花六十九元買的新冠險。上面規定了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津貼二萬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住院津貼六千元、新型冠狀病毒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十萬元等九項保障內容。
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張先生撥打太平保險客服電話進行報案。隨後,他收到了有報案號、現場查勘員聯繫方式的短信。但現場查勘員一直沒來查勘,電話先是無法聯繫,後來直接變成了空號。
二0二三年一月三日,張先生將太平財險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案八個多月後,張先生訴太平財險案開庭。此後,又進行了一次開庭。
太平財險主要提出兩條答辯意見。一是單一核酸陽性不能確診感染新冠;二是張先生的核酸陽性系國家疫情防控政策全面放開後,若繼續維持合同,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顯失公平。
天心法院沒有直接駁斥太平財險的「防控政策調整」抗辯理由,而是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今年五月三十日,張先生收到了天心法院作出上述認定的判決書。至此,這起歷時兩年五個月,共計八百七十八天的新冠理賠訴訟,終於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