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通則規定」 增新條文領導有錯可被停職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討論《修改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會上同政府代表共同審議法案最新文本,同時釐清部份條文。政府新文本增加條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原因可包括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回覆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不執行相應建議或糾正措施等情況。
委員會主席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該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需代任六個月,以便監督實體充份觀察擬任用官員。政府考慮到特殊原因如患病,代任期不必連續六個月,只要在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即可符合條件。
另外,法案建議取銷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政府官員解釋稱,公開譴責制度意義不大,過去並未實施,操作性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