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性騷擾和性侵犯事件時有聽聞,尤其在職場,當雙方屬於上下級從屬關係,被性侵的受害人可能因恐懼或壓力,又或擔心失去工作而被迫沉默和啞忍,無形中縱容了犯罪行為人的惡行。在澳門,為預防及遏止性方面的犯罪,以保障任何人免受性侵犯,《刑法典》專設一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對性犯罪行為人作嚴厲懲處。同時,亦呼籲受害人如遇到有關情況,應勇敢說「不」和及時報警求助。本欄將一連兩集為大家介紹性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今日會先介紹「強姦罪」及「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強姦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七條的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又或強迫他人忍受被身體某部份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無論該被害人是男性或女性,均可觸犯「強姦罪」,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例如甲在乙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甲便觸犯「強姦罪」。
「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九條的規定,任何人乘他人喪失意識的狀態,或乘他人因其他原因而無能力抗拒,與其為重要性慾行為,亦可觸犯「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如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份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時,則行為人可被科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例如丙趁丁爛醉如泥且無能力反抗之際,伺機與其發生性行為,丙便觸犯「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五七條、第一五九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