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中新社貴陽十二月十九日電】(記者張偉)十二月十九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余華英拐賣兒童上訴案,並於當日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余華英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余華英於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三年期間分別夥同龔顯良、王加文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雲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後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共拐賣兒童十七名。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重審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余華英及部份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余華英把兒童當做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鬱鬱而終。余華英還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二零零四年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部份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