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兌錢行為擬刑事化最高判囚五年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兌錢行為刑事化,最高判囚五年。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陳澤武表示,政府提交《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新文本,其中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兌錢行為刑事化,最高判五年;若在娛樂場外不涉及供博彩的換錢業務行為,則以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即使在娛樂場範圍外,只要經搜證涉及博彩兌換,亦列為刑事。
他稱,政府經聽取包括委員會意見後作出這項重大修改,至於如何判定娛樂場範圍,法案建議酒店和商場範圍均屬娛樂場附屬相鄰設施,視為娛樂場範圍,在有關範圍內換錢會被推定為博彩用途的兌換,可判一個月至五年,其中法案只有寫最高五年。他引述政府解釋按現行刑法最低一個月,因此毋須寫入法律。
另外,對於向「換錢黨」換錢人士的行為則不受處罰,但並沒有寫入法案,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這與法案內為賭博借高利貸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同時,法案建議改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