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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由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二一/二0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已於本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上周已為大家介紹了有關「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中行政長官的權限及應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今周繼續介紹與之相關的定密建議、保密期限及解密的規定。

 應建議行政長官將某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情況

 如公共部門或實體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認為某事項符合《保密法》第十條所指應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時,應建議行政長官將該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並應說明有關事項屬國家秘密的理由、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以及為履行職務而需要接觸該事項的人或實體。

 此外,在行政長官將該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前,相關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對有關事項給予預防性保護。而在行政長官將該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後,會將有關決定通知作出建議的公共部門或實體,而該部門或實體應將定密決定通知為履行職務而需要接觸該事項的人或實體。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根據事項的性質及特點,按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的需要限制於必要的期限內,最長三十年,自國家秘密事項定密之日起計算。不過,如有需要,有關公共部門或實體可向行政長官建議延長按上述規定所訂定的保密期限,並將相關決定通知獲許可接觸相關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

 如因國家秘密事項的性質及特點而無法確定保密期限,則應訂定相關的解密條件。

 延長保密期限及解密的情況

 如果為國家秘密事項訂定了解密條件,在符合解密條件時會自行解密;如果為國家秘密事項訂定了保密期限,在該保密期限即將屆滿前,行政長官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核,並基於國家秘密公開後會否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作出延長保密期限或解密的決定。

 此外,行政長官可決定將國家秘密對外公佈,又或公共部門或實體因履行職務而有此需要時經行政長官許可後亦可對外公佈(公佈應遵照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方式及內容進行),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並無須對有關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出通知。

 不過,在保密期限內或符合解密條件前,行政長官亦可就定密前提不復存在、因情節變更而准予解密,又或相關國家秘密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進行解密審核;經考慮公開有關國家秘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後,可決定解密。

 須注意的是,屬國家秘密的事項一旦解密,隨即不屬國家秘密,並解除相關的限制、措施及保密義務,但不影響其他法例有關保密義務規定的適用。(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一/二0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