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府冀在確保業主及租客雙方權利平衡前提下 簡化「租霸」問題相關程序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政府希望確保業主及租客雙方權利平衡的前提下簡化相關程序。

 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了迴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為此,有必要針對現行勒遷之訴進行檢討,經參考葡萄牙的勒遷制度並聽取業界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

 法案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

 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尤其因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建議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為減省審判聽證工作,法案建議於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份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亦建議減少審判聽證的時間,以及減少各方當事人可提供的證人數目,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或中止聽證。

 為加快執行勒遷程序,法案建議在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最後,法案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二0二三年全年司法機關處理勒遷之訴的個案不超過六十宗,但當出現時勒遷之訴需要聘請律師及程序較長,相信數字未必能真實反映現況。

 梁穎妍又稱,若按照新法,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現時的程序快最多一年,又稱新法下執行勒遷行動的方式與現時一樣。至於拖欠的租金,在法官作出判決後租客需履行義務交租,否則將按現時一般執行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