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府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建議引入扣分制 扣滿十二分停牌六個月

 【專訪】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建議引入扣分制,若司機沒有服從執法人員命令、違反禁止標誌,會被扣減一分,並科處相應罰款,累計扣減至指定分數會被停牌,又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流動電話,並規範輪椅通行規則等。

 被受社會關注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其中焦點是每名司機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初始十二分,累計扣減超過六分停牌三個月;扣滿十二分則停牌六個月,六個月停牌期屆滿後可重獲賦予十二分。被停牌的司機須自費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和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否則不具備駕駛資格。司機被扣減五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和有關理論測驗,合格可獲加三分,但兩年內限一次。

 有關扣分制計分和停牌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職權。如袒護司機免受處罰或扣分,相關人士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相關司機亦受相同刑罰。

 法案另一焦點是明確,行人橫過馬路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在橋樑、引橋或隧道範圍內不遵守禁止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將被罰款九百元。

 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機動輪椅

 法案亦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機動輪椅等行動輔助設備,且使用時不應運載多於一人,亦不應對第三人構成危險;平衡車、滑板、滑板車亦禁止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違者罰款均為六百元。

 法案建議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的刑罰,而拒絕接受酒精或藥物測試不再按違令罪處罰,刑罰提高至與醉駕、毒駕相同,超速罰款則調整為至少一千五百元。另外,輕型和重型汽車司機及並排的前座乘客,行車時均須使用安全帶,違反罰款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