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 助理檢察長江志被判囚17年

 【專訪】僅次於本澳主要官員、被控八十九項罪的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昨日在中級法院宣判;屬首被告的江志因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十七年徒刑,並充公其十二年在任期間的一千四百多萬澳門元來歷不明財產。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夫婦關係)則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和六年徒刑,而第四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則無罪釋放。

 備受社會關注的江志案,繼早年判監二十一年的前檢察長何超明後,另一名高級檢察官員。

 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由五名中院擴大合議庭法官唐曉峰(院長)、蔡武彬、陳廣勝(裁判書製作人)、馮文莊、譚曉華審理。

 經過近三個月的庭審後,昨日下午在中級法院由撰寫判詞的陳廣勝法官,用了近兩個小時握要讀出四百多頁的判詞。當中指司法本應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江志身為高級司法官員,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性非常高。

 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表示,江志作為資深檢察官不但沒有履行職責,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愧對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期望,希望今次的判決對機關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其他司法官亦應引以為鑑,不要動搖初心,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該案共四名被告,原本還被控由江志創立並領導的黑社會罪,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四人的黑社會罪名不成立。江志亦因有權查閱刑事案卷,所以撤銷了他的不當查閱檢察院案卷系統的控訴。

 同案任職律師的第四被告,亦因此各項控罪不成立,獲開釋恢復自由。而案中一對協助江志替接近三十宗刑事案中的疑犯,脫罪歸檔或取回扣押財物的商人夫婦,即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和六年徒刑。

 判決書又指出,即使合議庭接納江志部份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十二年期間仍有超過一千四百萬元屬不明財產,明顯是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充公。

 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中焦點是「拆案」,陳廣勝在宣讀判詞時亦指出,案中涉及「拆案」,案中部份證據如通話紀錄,包括案中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女兒與友人的對話,第三被告與其外娚的對話,以及江志與其中一名證人的對話,顯示出案中該名被告故意參與收錢「拆案」。至於第四被告,因沒有證據顯示其與江志有聯絡,亦證明不到江志曾向她下達指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未能證明第四被告參與「拆案」。

 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在法庭外接受訪問時稱,尊重法庭的判決。至於會否上訴,江志有二十日考慮決定是否上訴,他本人及江志都需要時間研究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