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 意見書預計月底簽署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舉行會議,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總結稱,預計本月底簽署意見書,政府建議法案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澤武、林倫偉會後表示,對於選管會的組成及任期,法案原建議選管會成員委任批示公佈後三日內,成員在行政長官面前就職;在就職行為中,成員須作出宣誓,並同時簽署載有擁護並執行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相關內容聲明書。政府建議取銷同時簽署相關內容的聲明書,因已在行政長官面前宣誓,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個別議員關注程序,政府於會上作出解釋,委員會對此無意見。

 關於選管委的運作,政府建議在選舉期間由秘書處輔助選管會工作,並由行政公職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但其他期間則由行政公職局輔助,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選管委不想在五年內設立常設秘書處,只有行政長官選舉、競選期間才有常設秘書處,相信此舉有利節省公帑、精兵簡政。至於秘書處的設立及解散,法案建議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公佈後或長官出缺日期公佈後十五日內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後一百五十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