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控89項罪。中級法院昨開庭審理涉及助理檢察長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案中共有4名嫌犯,包括: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
中級法院預審法官已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起訴批示,起訴:
第一嫌犯江志
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及處罰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5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1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4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1項《刑法典》第246條第1款結合第244條第1款a項及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1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1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1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4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第二嫌犯蔡秀英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以既遂方式觸犯: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第三嫌犯吳懷珠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第四嫌犯關凱倫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