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8日電】近日,山西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一小學生遭同班兩名男生「極端欺凌」事件,牽動中國社會神經。除網絡熱議外,媒體輿論則是深入討論未成年人犯罪矯治以及防範校園欺凌案件。
據報道,9月26日,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佈通報稱,經查,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其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責令大成雙語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校長職務,辭退相關教師和管理人員。
「惡魔不分年紀大小,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養不教父之過,必須追究其監護人責任」「必須嚴懲不貸」……官方通報發出後,不少網友表示,針對肇事者的處罰過輕,達不到教育效果。
央視網對此發表評論稱,「年齡不應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和護身符」不能成為一句口號。以此案為例,「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這樣的「處罰」公平嗎?合理嗎?考慮到當事人年齡因素,不能進行刑事處罰,那是不是可以考慮嚴肅追究施害者及其監護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呢?
「『溫柔』的處理打不『疼』欺凌者。」央廣網的評論員文章認為,通報給出的處理結果與事件「烈度」明顯不匹配。如果不能用盡法律和其他手段,懲治到位、教育到位、反思到位,何以保證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碧投書媒體指出,懲罰「壞孩子」絕對不是滿足報復的快感,而是希望他們不要再壞下去,能夠改過自新,有機會重新來過。
陳碧認為,從處罰決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兒童的罪錯主要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中國的法律體系內「壞孩子」可以無法無天。中國在2020年通過了刑法第11修正案,專門下調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屢見報端。2020年,華中師範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校園欺凌的發生率為32.4%。其中身體欺凌發生率為12.7%,語言欺凌17.4%,關係欺凌10.5%,網絡欺凌6.8%。201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的研究報告顯示,在被調查的全球144個國家的學生中,平均每3個學生便有1個遭遇過校園霸凌。有32%的學生近一個月內被校園霸凌至少一次。
為遏制校園欺凌事件,中國近年來先後出台《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等系列措施。山西省最近修訂《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對學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條例》共10章62條,將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視網指出,依法辦案無可非議,但對待校園欺凌這類事件,相關部門應首先認識到,必須把保護和救濟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
「此次事件是對各級學校的一次警示教育,為校園管理敲響警鐘。」人民網評論稱,說到底,校園欺凌頻發、制度失靈的背後,是學校失職、管理失範。學校失聲,監管失靈,無疑就是縱容,成為了幫凶。這起事件再次警示各家長、學校,該承擔的責任絕不能推卸,該做的防範一點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