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場所是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特訊】大家可能會留意到,設於澳門的酒店的餐廳,餐牌上會註明須收取百分之五旅遊稅的標語,但其他食肆例如咖啡室、冰室的餐牌上就沒有。究竟,澳門哪些場所是旅遊稅的課徵對象呢?今天會為大家簡介有關規定。
根據經第一一/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核准的《旅遊稅規章》第一條(以物為課徵對象)第一款的規定,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為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
一、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的場所。例如:不同類別的酒店業場所以及開設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及舞廳等。
二、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所規範的同類場所。例如:不同級別及等級的酒店及同類場所。
三、十月二十六日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所規範的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須注意的是,由上述場所提供的通訊及洗衣服務,以及直至百分之十的服務費,不屬課徵旅遊稅的對象。而下列六類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亦可獲豁免旅遊稅:一)二星級酒店;二)經濟型住宿場所;三)簡便餐飲場所;四)美食廣場食品攤檔;五)飲料場所;六)飲食場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第一一/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核准的《旅遊稅規章》第一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