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介紹了《刑法典》對「姦淫未成年人罪」和「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罪名均是於二0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的規定,行為人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行為人均會觸犯「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相關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份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與相關的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在上述規定中,有關「報酬或其他回報",既包括金錢,亦包括其他可被理解為交換進行性行為的代價報酬;而有關「給付",既包括由行為人直接給予未成年人,亦包括行為人透過第三人給予未成年人,又或由行為人或第三人給予協助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其他人。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七0-A條,有兩類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第一類是: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去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例如引誘未成年人去拍色情影片或影色情照片)。第二類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公開發佈)、展示、轉讓、發售、進口、出口,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的色情物品)。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視乎具體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第一七0-A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