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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粵就讀學生及大專學生津貼兩行政法規草案 完成討論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及學習用品津貼、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兩份行政法規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又完成《非高等公立教育及青年範疇特定職務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及學習用品津貼法規除訂定申請條件外,並規定就讀高中教育的學生須於本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修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旨在加強對澳門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認識的課程,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且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方可獲發津貼。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八千元,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六千元。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金額為定額,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一百五十元,小學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優化提交資料流程,並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五日接受申請,津貼款項將於十月起一次性存入申請人的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的澳門銀行帳戶內。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局長龔志明表示今年預算三千八百多萬元,預計有六千四百多名學生申請,同比增加百分之三點三。

 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法規規定,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年在澳門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公立、私立高等院校的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九日在網上登記,經批准後可獲發澳門元三千三百元的學習用品津貼。發放津貼的要求與去年相同,受益人須提交證明文件,包括修讀課程的名稱、課程的一般修讀年期及首年註冊人讀該課程的學年,以確定受益人獲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的次數不多於課程的一般修讀年期下限,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一如以往,凡就讀於澳門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地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本澳運作的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上述證明文件。自登記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遞交所欠文件、資料或補充說明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存入受益人提供的、其在澳門銀行開設的澳門元帳戶。龔志明預計,有二萬八千多名學生受惠,預算約九千二百萬元。

 《非高等公立教育及青年範疇特定職務的基本規定》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小學及幼稚園學校校長及副校長的薪俸,而中學學校校長及副校長的薪俸,以及各中心主任的附加報酬則維持不變。明確人員的工作時間,學校校長、副校長及各中心主任的職務為協調及管理相關的學校、教育活動中心和青年活動中心,人員在收取相應的薪俸或附加報酬後,不得因超時工作而收取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