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藝珠海報道】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柯某某團夥走私普通貨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案主犯柯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萬元。該項判處為二0一一年《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拱北海關緝私部門辦理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刑罰最高的一審判決。
經查明,該案主犯柯某某長期在雲南、廣西等地從事進口水果攬貨清關業務,二0一六年九月至二0二0年七月期間,柯某某事先在境內招攬貨主,隨後安排王某某等人對接通關團夥和境內貨主,以「包櫃代進」收取整櫃清關費的方式,經雲南、廣西邊境口岸,通過邊民互市管道以偽報貿易性質的方式,為境內七家貨主走私大量水果進境。案件辦理過程中,緝私民警順藤摸瓜,鎖定了涉嫌走私的境內貨主。
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指揮下,拱北海關緝私局將境內相關涉案貨主涉嫌走私犯罪的線索推送至南寧、武漢、長沙、成都、重慶等海關緝私局,相關單位及時予以立案偵查,深挖擴線,有效實現滾動打擊。全案案值高達約十二點二八億元,入選二0二0年海關打擊走私十大案例。
經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案主犯柯某某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萬元;從犯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偵查機關查封的柯某某用贓款購置的涉案房產兩套予以依法沒收;偵查機關凍結的柯某某團夥使用他人銀行帳號內的涉案款項予以沒收。此外,與本案相關聯的一宗洗錢案已於去年九月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洗錢案件為拱北海關緝私局首次併案偵辦的洗錢犯罪案件。
海關緝私部門提醒: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