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一百六十二項罪名成立 周焯華被判囚十八年

 【專訪】前太陽城集團主席周焯華昨日被裁定一百六十二項罪名成立,涉及黑社會罪、在許可地方不法經營賭博罪、相當巨額詐騙、相當巨額詐騙未遂、不法經營賭博罪,合共判囚十八年。被政府及博企合共追賠逾八十六億。

 案中二十一名被告,除了周焯華,另有十二人被判多項罪成,當中第四被告馬天倫、第五被告張志堅、第六被告周振熙及第八被告王柏齡被裁定黑社會罪、在許可地方不法經營賭博罪、相當巨額詐騙等罪成,各被判囚十五年。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表示,太陽城在教學文件中將「賭底面」稱作「營運」,但指出「營運」是普通用詞,難以聯想「賭底面」活動,反映太陽城明知「賭底面」是法律所不容許,因此冠以「營運」代號作為掩飾;太陽城多名會計兼任張志堅「賭底面」公司的會計,可見他們是獲得上司同意及安排;周焯華的秘書向周焯華發送有關張志堅傾談「賭底面」數的對話內容,以及太陽城部門電話載有「營運」資料,可見周焯華與張志堅合作從事「賭底面」。

 周焯華亦被控加重清洗黑錢罪,盧映霞稱,案中證據足以認定周焯華等被告透過迂迴方式移轉不法利益,但因控罪源於電投、網投、「賭底面」等活動,刑罰上限均不超過三年徒刑,因此不足以構成加重清洗黑錢罪。

 民事賠償方面,法院裁定周焯華等被告需向特區支付六十五點二億多港元;亦要分別向美高梅、永利、威尼斯人、銀娛、澳娛,支付一點七八億港元至七點七億港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