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有不少技術問題都較為清晰,但仍有部份問題需要政府清楚解釋,委員會將會整理問題清單後交予政府回應。
他又稱,個別條文受到委員會為關注,如「合併、分立或組織變更」的條文,當中的「組織變更」的定義,根據《商法典》指的是公司種類的變更,但法案中所指的公司形式則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政府解釋表述問題。
他表示,另外亦有不少條文提到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主管人員」等字眼,政府應交代其範圍如何;在「行政違法行為」條文中提到,「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及載於金管局通告或傳閱文件內的規章性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二萬至一千萬澳門元罰款。」委員會認為有關表述過於籠統,希望政府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