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細則審議「輔助生殖技術法案」 冀政府說明立法原意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委員會望政府說明立法原意,並要考慮下一代權益及按照現時法律規範。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細則性審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文本規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受益人必須是不同性別的夫妻且不處於離婚程序,同時須滿年齡十八歲及育齡,以及非屬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禁治產人。會上有委員認為應更開放,允許單身或未婚女性可作為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受益人,陳澤武希望政府說明立法原意,又認為要考慮下一代權益及按照現時法律規範。

 他又稱,法案亦規定丈夫或具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後,即使曾同意授精,配偶亦不得使用死者精液授精,但若男方死亡前已清楚訂立生育計劃開展胚胎移植,可在男方死後十二個月內開展。委員會顧問質疑兩者做法不同的原因,亦希望政府說明胚胎的定義,並認為在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以外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情節嚴重,應有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