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澤表示期望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成澳維護國安法制的基礎

 【專訪】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期望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能夠由目前的單行刑法,提升定位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從而讓特區政府據以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堅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黃少澤稱,修法法案的主要建議內容包括:

 一是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二是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現有的罪名體系和歸責制度,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增訂緩刑、假釋和累犯的特別制度等。

 三是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第六/九七/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二00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十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第十/二0二二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是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五是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改完善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盡快實施,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