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涉及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詐騙和清洗黑錢等合共83項罪名,案件昨日在初級法院開審,9名被告中只得被羈押的陳榮煉到庭,陳榮煉選擇在庭上保持沉默,並由控方證人開始作證。有證人稱,入職時已得知德晉有「賭底面」業務。
陳榮煉是該案件中唯一被羈押和出庭的被告。昨日上午約10時陳榮煉由獄警押解到法庭。案件由第一刑事法庭審理,合議庭主席林炳輝。
林炳輝表示,開庭前檢察院新增文件及光碟附入卷宗,部份辯護人申請將案件押後審訊。檢察官黎裕豪在庭上表示,資料是司警從案中的電腦資料中提取,認為無需要延期。
林炳輝稱,昨日安排聽取的證人未必直接和上述電腦內容有關連,同時考慮到羈押的被告,時間緊迫,決定如期開庭。向陳榮煉提問弓的身份證資料後,便進入聽取證人作供。
不過,由於多名控方證人未有出庭,改由林炳輝代為宣讀證詞,其中有多名證人稱,曾在德晉貴賓廳「賭底面」或電投,相關款項派彩均經貴賓廳帳戶,若有問題可即時致電帳房職員協助處理,亦有證人稱在「賭底面」前會事先致電通知陳榮煉。
亦有出庭證人稱,,曾在德晉集團的賭廳任職場面經理。入職時已得知德晉有「賭底面」業務,當月「賭底面」時有人負責記錄,帳單上亦會以星號代表自家底面公司,三角形代表外家底面公司。
庭審下周一(十二日)繼續。
另外,初級法院公佈:2022年12月5日,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開庭審理涉及德晉貴賓會犯罪的刑事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1-22-0166-PCC號),案中共有9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陳榮煉(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第五嫌犯陳錦志、第六嫌犯李達泉、第七嫌犯蔡偉振、第八嫌犯李滿星及第九嫌犯譚桂嫦。
檢察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訴,指控:
涉及黑社會罪與犯罪集團罪競合的部份
嫌犯陳榮煉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罪,與《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競合。
嫌犯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蔡偉振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罪,與《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競合。涉及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的部份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涉及相當巨額詐騙罪(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份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三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八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涉及不法經營賭博罪的部份
嫌犯陳榮煉、廖永亨、王佩琼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涉及清洗黑錢罪(加重)的部份
嫌犯陳榮煉、張秀碧、廖永亨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涉及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部份
嫌犯李滿星及譚桂嫦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檢察院並建議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對嫌犯李滿星及譚桂嫦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涉及民事賠償請求的部份
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四名輔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檢察院請求判處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及李達泉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賠償金額575,213,187.00港元,或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澳門特區政府減少應收的博彩稅收數額的損害賠償,具體數額於執行判決時另行結算;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48,251,602.75港元;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35,648,247.00港元;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46,991,348.63港元;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除針對上述嫌犯外,亦同時針對蔡偉振、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互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請求,請求判處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3,828,581.50港元。
因相關的刑事程序具緊急性,法庭無條件就上述的民事賠償請求逐一作出審理,因此,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將按《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就眾嫌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眾輔助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作出裁定。
初級法院辦事處
2022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