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行為可構成犯罪

 上周本欄介紹了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典》所規定的「恐嚇罪」。今日本欄將繼續為大家介紹另一種威脅行為可能會觸犯的罪名─「脅迫罪」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只要有人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他人容忍某種活動,將會觸犯「脅迫罪」。

 在上述規定中,暴力可以是對被害人的人身或精神施以暴力;重大惡害相威脅主要是指對被害人可造成重大的傷害後果作威脅,例如以公開被害人裸照作威脅。但不論以暴力,又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如果因此而強迫他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都會觸犯「脅迫罪」。例如甲以公開乙的裸照作威脅,強迫乙簽訂借據,甲便可觸犯「脅迫罪」。

 對於觸犯「脅迫罪」的行為人,如罪名成立,一般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而「脅迫罪」屬刑法上的「公罪」(但如屬配偶或父母子女等之間的脅迫行為,則屬「半公罪」),只要被害人報警或檢察院藉任何途徑獲悉犯罪消息,檢察院就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行為人提起「公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作出的脅迫出現下列情況,則會觸犯「嚴重脅迫罪」,包括:一、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相威脅;二、公務員嚴重濫用當局權力;三、因該脅迫引致被害人或惡害所針對的人自殺或試行自殺。行為人將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一四八條及第一四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