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法案 張永春:若不開門可強制執行裁決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對於滲漏水仲裁法案建議若業主拒絕合作,受影響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拒絕合作業主需負擔相關仲裁費用,若仍不配合開門讓人員入屋檢查,則可強制執行裁決。

 法案亦提出日後受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張永春稱,現時本澳只由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檢測樓宇滲漏水,等候時間要九個月或以上,今次建議在工務局註冊的土木工程師和工程公司具有檢測資格,按當局提交的資料現時有超二千名工程師,將在法案討論時會有細節配套安排,例如合資格的工程師和工程公司會透過政府網站讓公眾知悉。

 另外,法務局代局長梁穎研稱,執行程序要視乎具體情況,除了法院工作人員,有需要亦會要求警方協助;至於後續跟進,仲裁庭可作出業主必須做工程的要求,以及若業主不執行,可因應申請人要求,列明由特定工程人員入屋執行,費用由歸責方負責。她又稱,目前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現正處理近七百宗滲漏水個案,過往結案近二點四萬宗,而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希望以快速方式解決市民提出的滲漏水爭議,一般仲裁時間最快三十工作天,又或聽證後二十天要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