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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續討論「公資企業法律制度」 主管部門具有七項監督權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主要討論了第六章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法案建議主管部門具有七項監督職權,包括:保障公共出資權益,避免該權益發生不當流失。督促公共資本企業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及監管制度。指導公共資本企業建立現代企業治理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推動公共資本企業的戰略發展及業務優化。制定對公共資本企業具約束力的規範及指引。通過各種措施及方法取得與公共資本企業相關的文件及資料。就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和建議。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她引述政府代表話,計劃在現有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基礎上,設立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特區公共資本企業。並指出法案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營運績效評核、財報審計及公佈資料,將列明不適用於公資參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