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公佈了第四0/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第四一/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以及第四二/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四0/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當中規定對《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內關於經營性質收費中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第B.2.1.1點及第B.2.1.2點等作出修改,有關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第四一/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設立教育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是澳門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其宗旨為:(一)促進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之間,以及行政當局與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二)促進高等院校之間、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以及高等院校與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三)促進社會各界對教育政策和制度的認識、理解,提出意見及建議,共同推動教育的發展。有關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二/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當中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核實體」是指對被評核人進行工作表現評核的機關或人員,包括「評核委員會」和「評核人」。評核委員會是指由被評核人所屬的公共部門領導指定設立對被評核人進行工作表現評核的合議機關;評核人是指由被評核人所屬的公共部門領導指定對被評核人進行工作表現評核的人員。有關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