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 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九月一日起生效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以及《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有關評核制度九月一日起生效。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教師的工作性質,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評核委員會」對以授課工作為主的教師進行評核,並由指定的「評核人」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進行評核。

 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因應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分別從「專業精神」、「學校統籌、協調、監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及「學生支援」四個範疇進行評核。

 此外,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就送交委員會的評核卷宗發表意見,委員會由部門及學校的代表、被評核人的代表組成,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以及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補充,制度涉及約五百名公校教師,適用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當被評核人對評核結果有異議時,可請求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發表意見。

 另外,有關《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十月一日起生效。內容主要是將「高等教育委員會」與「非高等教育委員會」合併為「教育委員會」,落實精簡諮詢組織架構及資源整合。委員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由原來兩委員會最多共五十九名縮減至最多三十六名,由社文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委員會由教青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形式運作,並設立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兩個常設專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