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簽署 要求老舊升降設備須完成「必要改善」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昨日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見傳媒時表示,法案建議在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並建議法律生效後三年內,要求老舊升降設備須完成加裝安全部件的「必要改善」,如果未能完成「必要改善」,定期檢驗由每年一檢縮至每八個月一檢。目的是希望把老舊升降設備的安全性提升至較先進水平,未完成改善前加密檢驗頻次確保安全。

 她又表示,當局將要求所有責任人須在二0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的一年內,在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保養實體則協助責任人進行登記,掌握本澳運行升降設備的資訊。

 目前所採取的指引方式管理升降設備,並不是強制性,政府所掌握的各類民居住宅的升降設備數量約四千部,有關數字並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