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未及時申報選舉資料 高院豁免刑罰判付訟費

 【特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未有按選舉規例及時申報選舉廣告資料的案件,高等法院接納並非不真誠所致,批准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李家超需支付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九元訟費。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指出,涉案違規事件被揭發前,有近八百份支持同意書符合《規例》及時上載,相信競選辦公室沒有理由特別處理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又指事件被揭發並在即日糾正後,便沒有其他違規事件發生,法官經考慮後接納競選辦公室是因為缺乏溝通、時間緊迫、人手有限及工作量繁重,才會導致是次的無心之失。

 判詞提到,李家超本人並不知道他違規,他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解釋說,有兩間公司負責上載選舉廣告,並在知悉《規例》規定的情況下缺乏直接及時的溝通,導致是次疏忽,令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未能在限期內上載。

 案情指,李家超今年四月作為當時唯一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在社交平台專頁上載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時任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的選舉廣告,但沒有按照選舉規例,於發佈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有關支持同意書的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