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 援助款項計劃草案完成討論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減輕因二0二二年疫情對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造成負面影響的援助款項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主要內容如下;

 一、僱員援助款項。向二0二0年至二0二一年職業稅收益總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六十萬元的職業稅第一組納稅人中的澳門居民,包括受本次疫情影響的符合條件的停工停業、失業或開工不足的僱員,每人發放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援助款項;此外,將僱員援助款項的惠及範圍進一步作出合適的擴大,符合條件的失業居民,可透過申請例外地獲發僱員援助款項。

 二、自由職業者援助款項。向二0二一年度職業稅申報的營業結果非為盈利,又或雖為盈利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廿四萬元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中的澳門居民,按其最近三年度申報的職業稅負擔金額平均值的百分之十計算,每人發放至少澳門元一萬五千元及最多澳門元三十萬元的援助款項。另外,亦向持有有效證照的士駕駛員、三輪車伕、小販及攤販、導遊、水上的士駕駛員、漁民及保險中介人,每人發放澳門元一萬元的援助款項。

 三、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向二0二一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的營業結果的總和非為盈利,又或雖為盈利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六十萬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按有關商號最近三年度申報的經營成本平均值加總後的百分之十計算,每人發放至少澳門元三萬元及最多澳門元五十萬元的援助款項。

 援助款項以銀行轉帳或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發放。為保障僱員就業,在此計劃受惠且有聘用僱員的商號經營者在六個月內不得結業或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本地僱員,否則須全部或部份返還其已收取的援助款項。

 法規規定援助款項不得兼收,如受益人以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方式獲發放援助款項,須返還不當收取的援助款項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