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轉工」有限制
甲是一名外地家傭,與僱主簽訂的外地僱員勞動合同於今年年底才到期。近日,甲想「轉工」,但聽聞外僱「轉工」要「過冷河」,究竟這是甚麼規定呢?
根據澳門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外僱在澳門只能為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上的僱主,以及按照獲批的職位提供工作,該法律亦對外僱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轉工」設有「過冷河」制度,即是說,外僱不可以隨意「轉工」或「搏炒」。
「過冷河」分「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兩種。「過大冷河」的意思是,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外僱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其在六個月內不會獲發新的逗留許可,即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澳門工作。例如:甲向僱主主動提出辭職,又或被僱主以合理理由(例如故意犯錯、曠工、重複漠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僱主為其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銷手續,則甲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澳門工作。(一)
至於甚麼是「過小冷河」?下周會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
(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