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人協助經營攤位 登記後其家人翌日即可工作

 【專訪】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新制度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且手續簡便,承租人依法作出登記,該家庭成員翌日即可以協助人身份在攤位工作。

 立法議員陳亦立就公共街巿管理提出口頭質詢,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立法會去年通過的第六/二0二一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連同第四八/二0二一號行政法規《公共街市攤位分配及租賃的補充規定》,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市政署依職權管理公共街市及監察攤位承租人的經營業務。新街市法生效當日,全澳九座公共街市内已租賃攤位、攤檔共計九百六十五個,截至目前,合共八百七十三名攤販與市政署訂立了街市攤位租賃合同,包括六百二十四個街市月租攤位、五十六個散檔及一百九十三個小販攤檔,約有一成攤販放棄簽約。

 他又稱,新街市法第十一及十二條規定,承租人須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持續經營業務,且在每一曆年內須親身在攤位內經營業務達到法定日數。新街市法同時規定,可由已按補充性行政法規登記的僱員,或由該法律第二條(二)項所指的親屬作為協助人,以協助攤位經營。因此,新制度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且手續簡便,承租人依法作出登記,該家庭成員翌日即可以協助人身份在攤位工作。

 至於街市攤位承租人向其他攤位取貨後出售,即行內俗稱「拆貨」,因屬承租人之間的自身經營業務,現行的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

 他表示,街市是市民購買鮮活食品的重要場所,特區政府透過建立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目的是解決街市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街市管理,活化街市氛圍。市政署高度重視業界在新法執行過程中提出的疑慮、疑問,將透過持續深入溝通,促進業界及攤販充份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共建環境整潔、經營有序、服務優良的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