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卅票贊成兩票棄權獲通過 陳海帆:附屬公司交由母公司監管

 【特訊】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期間議員用了兩個小時討論,最後三十票贊成通過,議員高天賜及謝誓宏投棄權票。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立法案的標的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經營、運作、監督,以及公共出資人權利的行使。

 明確「公共資本企業」是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持有出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公司,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其他形式的商業企業,包括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及公共資本參股企業。

 (二)法案適用於在澳門特區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

 (三)引入「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營運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設立及運作,以及出資人行使權利時所應依循的方向。

 (四)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同時,法案亦建議行政長官經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得許可向公共資本全資及控股企業提供用於經營及運作的津貼。

 (五)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及轉讓。

 為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與效益,法案建議,公共出資人不因設立、參與設立或取得出資而成為對公共資本企業債務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此外,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為確定合理對價,由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六)為確保公共資本企業的有效運作,完善其治理架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除行使《商法典》、其他法律法規及章程賦予的職權外,法案尚建議賦予該等機關一系列特別職權。

 (七)就涉及公共資本企業經營和運作的規定,法案建議適用於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而該等公共資本企業的附屬企業應由其股東會或其他由出資人組成的機關參照相關規定,審議通過與相關附屬企業經營和運作相關的制度。

 (八)規範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選任方式及擔任機關成員職務的要件。

 (九)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

 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此外,法案亦訂定了評核要素的主要內容。

 (十)為有效監督公共資本企業,法案建議通過三方面來規範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1)賦予主管部門監督權限;

 (2)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共資本企業執行財務報表審計;

 (3)公開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料。

 在一般性討論時,不少議員質疑公共資本企業的附屬公司沒有監管。陳海帆回應稱,附屬企業並非沒有監管,只是按層級治理關係,交由母公司監管,而母公司則需要向主管部門報告如何推行法律要求制度建設。

 關於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方面,陳海帆稱,由預算制定,年度計劃以及中長期計劃的制定開始已經進行監管,公共資本企業實現年度計劃,離不開眾多部門的統一合作,其預算規劃的審批,需要經主管部門上呈到上級職能部門核准。當計劃獲得核准後,主管部門會再審視有關計劃的執行有否需要調整。政府希望透過既管好資本,又放經營方式,在完善的制度之下,讓公共資本企業做好營運工作,政府並非事無巨細都要管。

 投棄權票的議員高天賜及謝誓宏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時稱,法案提到很多民事或刑事責任,但現行法例已有所規定,因此對法案的作用有好大保留。投贊成票的議員林宇滔在表決聲明時表示,希望政府將公共資本企業「管好」並非「管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