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駕駛的法律責任

 某晚上,仍未考取駕駛執照的甲,偷偷駕駛家人的車輛與友人「遊車河」,最終被警員截獲並被控以「無牌駕駛」。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甲觸犯「無牌駕駛」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上例,如果甲是初犯「無牌駕駛」,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甲可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的罰金。根據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及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如甲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自願繳付罰金,只須繳付罰金下限,即澳門元五千元。然而,如果甲在上述期限內不自願繳付罰金,有關卷宗將移交初級法院作出審理。

 不過,如果甲在兩年內再犯「無牌駕駛」,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累犯(即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者)。在此情況下,甲可被科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金。而且,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三條d)項的規定,法院所作的有罪裁判可能會紀錄在甲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三條d)項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