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貴陽三月二十五日電】(記者 張偉)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二十五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世界自然遺產地──貴州梵淨山「金頂刻字」案。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文物修復費人民幣六萬零九百五十二點零八元(人民幣,下同)、修複方案設計費三萬八千元、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二萬五千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二0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十六時左右,被告陳某某在登梵淨山金頂(紅雲金頂)排隊通行過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淨山金頂摩崖」石壁上刻畫「麗水陳國」字樣。該「摩崖石壁」不僅屬於梵淨山自然保護區的人文景觀,同時也是貴州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第二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被告的刻畫行為不僅對「梵淨山金頂摩崖」造成了損害,視頻被上傳社交平台後,被網絡視頻平台、新聞媒體轉發報道,造成嚴重不良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梵淨山金頂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學價值的人文景觀,屬於梵淨山世界自然遺產地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一旦破壞難以修復。被告陳某某在梵淨山新金頂刻字的行為不僅危害了梵淨山自然遺產安全,也破壞了梵淨山生態環境和旅遊資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貴州省旅遊條例》《銅仁市梵淨山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權益。
擔任上述案件審判長的江口縣人民法院院長張永琴表示,違法必追究,損害必擔責。本案的審理、裁判,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生態修複作用和懲罰性賠償是有限的,但自然文化遺產是無價的。希望本案的裁判能對全社會起到警醒作用,糾正「社會陋習」,向全社會傳遞司法正能量,推動綠色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珍愛環境、文明有序的旅遊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