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就凡涉及不動產信託 建議使用公文書作出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舉行會議繼續討論《信託法》法案,就法案中建議,合同信託設立以私文書作出,但信託財產性質若包括不動產,則須採用公文書作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委員會向政府建議,凡涉及不動產信託使用公文書作出。採用公文書形式程序較複雜,涉及費用亦較私文書為高,政府表示會考慮相關建議。

 法案規定信託設立文件須具備七項內容,方視為有效,當中包括受託人的識別資料。有顧問疑惑,若遺囑信託出現疏忽,沒有指明受託人,是否仍有效等相關問題。陳澤武引述政府書面回覆稱,如果遺囑信託沒有指定受託人,則該部份的遺囑信託內容無效,並根據民法典作出處理。政府認為,委託人一般會與受託人(金融機構)商討信託內容並草擬合同文本,無指定受託人情況較少。

 政府還解釋,今次法案包括特定目的信託及公益信託。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特定人士,包括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