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留言)心安理得地白拿 陸柔
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但把地上寶直接據為己有是犯法的,必須先拿到警局報案,待一年後無人認領方可合法佔有,筆者由於有這方面經驗,所以想跟讀者分享一下。
第一次是在一條巷裏不當眼處發現一個富豪級名牌大錢包,裏面有信用卡,國內身分證和一些票據,但就一毫子也沒有,顯然是扒手取去所有現金後把錢包丟棄在那裏。於是拿到警局,填上個人資料後問警察接下來會如何處理,警員說如物主不來澳取回,則除證件及信用卡外,錢包可以歸我,問我要不要,要就開一張拾獲物收據,一年後自行致電失物組,確認沒人認領就可在九十日內去領取。再問如我不要又怎樣?他不耐煩地把文件反轉,叫我自己細看,然後拿出小紙條,寫上「失物組」三個中文字和一個電話號碼後就貼在文件上。回家後細讀條文,大概意思是:……倘拾遺者及關係人於法定期間內不認領,則撥歸本地區所有…… 撥歸本地區之所有物件,將予公開拍賣,並將所得歸本地區所有。一年後致電失物組確認沒人認領後,便把錢包拿回家裝外幣。
第二次在橫過斑馬線時,看見一張十元紙幣,本來打算直接佔有,不去報警,因為心想區區十元,應不違法,但最後還是拿了去警局,邊填表邊問警員若是拾到物品或現金的價值太少,是否就不需拿到警局,因為政府會連行政費都虧掉,該男警也認同會蝕了行政費,但轉頭又說無論金額多少都應報案。
由於已非首次,所以一年後,胸有成竹地打電話確認沒人認領時,直接告訴警員自己會在哪一天,甚麼時間前去領取,並着對方預先備妥簽收文件及從倉庫取出拾得物,方便快速領取,以免又像第一次那樣等了超過半個小時。當然,自己也會選擇順道到附近辦其他事的日子才去,不為那區區十元浪費車費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