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指汽車保費率明顯偏低 研究調整保險金額

 【特訊】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就立法會梁孫旭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特區政府過往訂立的強制性保險大多數與責任相關,目的是為持份者本身及第三人提供適足的權益保障。強制性保險的保費定價與可持續發展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包括需有充足的再保險支持、完善的歷史索償數據、足夠大的保險規模、所涉及風險須高度相似,以及有足夠的保險服務提供者等。

 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由於澳門市場規模較小,過往參考數據不足,並考慮到再保險成本、保險公司須審慎營運及做好風險管控等因素,強制性保險在訂定時多會設定固定費率,以顧及持份者的承受能力及保險產品的持續提供,以及避免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而牽連其他投保人。因此,澳門強制保險的設置需保障公共利益並顧及市場健康發展。

 局方會按既定機制檢視保險金額及其費率對有關保險可持續性的影響,一些具備充份賠償額度及頻率作分析的險種將進行精算研究。例如:汽車保險多年來出現賠償個案高企,索償金額倍增的狀況,部份車輛的保費率已明顯偏低。與此同時,為配合其他政府部門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彌補權給付的研究,局方正對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進行精算研究,包括進行費率檢討、損失率與成本分析,並研究調整保險金額。

 此外,由於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屬於結構較複雜產品,以及其風險因不同醫療類別存在極大差距,二0一七年制定有關保險時採用了較具彈性的保費上限規定。去年部份保單在續保或轉保時,已配合市場競爭機制獲得不同程度的保費下調。同時,由於有關保險設有追溯期,即保險公司未來仍有機會就早前的個案作出賠付,單一年的賠損率並不能充份反映其風險度。

 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經驗,對強制性保險費率作出過度規管不利保險業的市場化和健康發展。局方在確保為持份者本身及第三人提供適足權益保障的前提下,將推動保險產品循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透過市場機制予以適切調整,藉此促進保險業界良性競爭,助力本澳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

 立法議員梁遜旭書面質詢如下:

 一、就前述提及的有關保險費率的合理性問題,當局就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險有作出過相應的回覆,但就整體而言,例如針對旅遊業職業民事責任險、律師職業民事責任險、宣傳物及廣告物民事責任險、遊艇民事責任險,社會並未清晰有關的跟進機制以及未能了解其狀況的合理性,對此,當局會否就此作出檢視和跟進?

 二、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條規定,「一、行政長官有權限監管、協調及監察保險及再保險業務;二、行政長官有權限透過行政命令訂定強制保險或認為必須統一之其他保險之一般及特別條件、技術基礎及保險費,但不影響特定情況之獨特性,行政長官亦有權限為適當行使上款所賦予之權限而定出指令或採取措施。」可見,就保險費率而言,本澳有法律層面的調整機制,並且這個機制所覆蓋的範圍不僅限於強制險範疇,政府亦作為操作的主導者,更有較大的彈性權利。對此,基於前述情況的存在,政府會否考慮整體檢視保險市場的保險費率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