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疫情涉企和人員案宣判 ​遼寧大連3人獲刑

 【中新社大連一月十一日電】(記者楊毅)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十一日通報,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大連某管理公司和被告人傅某浩等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三名被告人四年九個月到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某外籍貨輪停靠大連港大窑灣碼頭。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二日,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被告人張某勇雇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作業,並擔任現場作業負責人。

 僱於在作業過程中,該公司違反進港作業人員備案且持有七日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疫情防控規定,現場負責人張某勇虛增、篡改備案作業人員名單。在搬運作業中,該公司違反全程規範防護的要求,張某勇對作業人員疏於監管,致使作業人員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離面罩、防護服外套棉衣、穿著防護服就餐、在作業船上喝水等多項違規行為。在作業人員管理上,該公司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被告人付某軍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給作業人員安排住宿旅店時,未將住宿人員從事進口冷鏈貨品搬運和閉環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經營者,作業人員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會營業,作業人員下班後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

 僱於同時,被告人張某勇還組織後被證實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業人員幫其搬家,並到飯店聚餐,使病毒傳播擴散到社會居民生活小區。該公司對中途離職的作業人員監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張某勇未執行離職人員隔離、核酸檢測、跟蹤十四天內健康狀況的防疫規定,一名後被證實感染新冠病毒的作業人員未經隔離、核酸檢測離職,並進入某商廈活動,導致該商廈內多名商戶和顧客感染。被告單位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導致新冠病毒由進口冷鏈貨品向社會面擴散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發現受僱於被告單位的四例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來,此次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八十三人。

 法院認為,在進口冷鏈貨品疫情防控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嚴峻形勢下,被告單位大連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間拒不執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傅某浩、傅某軍、張某勇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綜合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