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速駕駛的規定
在澳門,根據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車輛行駛的最高車速是有限制的,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按照規定,輕型汽車在道路上一般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重型汽車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至於電單車方面,輕型電單車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而一般重型電單車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除了一般道路的最高車速限制外,在一些特定路段,駕駛者必須留意特別的車速限制。例如:澳門大學河底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友誼大橋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八十公里等。而有關路段會設有適當的信號標誌,駕駛者須遵從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特別車速限制。至於行經的非為特定路段時,駕駛者便須遵守一般的最高車速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當駕駛時超過最高車速限制,就會被視為「超速」,在法律上屬刑事違法行為,視乎車輛的種類和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速度限制的每小時多少公里,所科處的處罰有所不同,一般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甚至會被禁止駕駛(即停牌)一年,如屬累犯者更會被科處更重的處罰。
此外,假如因超速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話,更會被追究「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等刑事責任,可被判監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八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條,《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第六條,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